选必二 法律与生活
选必二 法律与生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民法
- 民法的地位/作用
- 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
-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 民法典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 民法基本原则
- 目的: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 内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习俗”的简称。
-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 原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 做法: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 意义: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民事权利能力(行使资格):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
- 民事行为能力(行使能力):自然人须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具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和 16 周岁以上自食其力的未成年人 - 民事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所有权关系:物
- 债权关系:行为
- 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 人身关系:人身利益
- 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人身权
-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保护范围:自然人的姓名 和 知名、足以造成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肖像权
肖像:需要可以被识别(全脸)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英烈条款: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 物:动产与不动产
-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目的: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物权
所有权(自物权)
-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动产的取得:交付
- 不动产的取得: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收归国有、判决、仲裁和继承除外)
提示
善意取得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若 C 以善意向 B 购买了仍属于 A 的财产,B 应承担赔偿责任,而 A 无权强制 C 返还财产。
他物权
- 他物权: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
-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
“三权分置”:坚持农村土地集体 所有 ,赋予农民土地 承包 经营权,允许承包人向他人流转土地 经营 权
- 担保物权: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 抵押权
- 质权
-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但债权人无所有权,不可侵占财产。
- 抵押与质押
抵押 | 质押 | |
---|---|---|
动产 | √ | √ |
不动产 | √ | × |
财产权利(债权、股权、知识产权) | × | √ |
转移占有 | 无需 | 必须 |
知识产权
著作权
- 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是有期限的,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 自然人: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都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 50 年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发表权:作品创作完成后 50 年
- 著作财产权:作品发表后 50 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受法律保护。
专利权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 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 专利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 20 年
-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 10 年
-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 15 年
专利权 | 商业秘密 | |
---|---|---|
是否公开 | √ | × |
他人是否能实施 | × | √ |
商标权
- 注册: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 R ”符号。 - 未注册商标: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况
- 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 侵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 有效期:10 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 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合同
概述
- 合同是一种债权,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类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 原则: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 意义
-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者参与交易活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 一方面,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社会财富;
- 另一方面,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 法律对合同的态度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法律鼓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尊重市场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维护诚实守信的履约机制。
- 法律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 格式条款
- 含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优势与缺陷
- 格式条款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也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 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可以主张无效
订立
- 要约和承诺
- 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构成条件:内容明确具体;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向特定的人发出
- 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大部分为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是要约)
- 承诺
- 构成条件: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
- 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期限的,该 “承诺” 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合同的生效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主体适格;无欺诈、威胁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适格:即具有作为合同当事人、从事相应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合同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形式
- 口头合同
- 快捷
- 问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 书面合同
- 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 优势
- 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 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 成立
- 合同书: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 信件、数据电文等: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履行
- 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 原则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协作履行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避免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和注意保护生态。绿色
- 关键: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 内容: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 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标黑为必备条款)
- 变更
- 原因: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 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
违约责任
-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意愿、违约方能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有质量问题的
-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 + 预期收益
- 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法院一般30%)
- 适用定金罚则:合同约定 预先给付
- 定金与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 若定金或违约金任何一个都不足以赔偿所有损失,则可追偿未覆盖的损失。
注意
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免责情形 ( 免责 ≠ 免除义务 ≠ 解除合同 )
- 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 及时通知 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 并 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违约金 | 定金 | 订金 | 押金 保证金 | |
---|---|---|---|---|
目的 | 违约补偿 | 确保合同履行 | 预付款 | 质押担保 |
支付时间 | 违约后 | 履约前 | 履约前 | 履约前 |
执行方式 | 失约方支付 | 收失约:返还双倍 给失约:不予返还 | 合同终止必须返还 | 合同结束后返还 |
金额 | 均需协商一致作为合同条款写入合同 |
主观题模板
-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
- 合同生效须当事人各方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 合同的变更须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 双方须按照约定遵循全面履行、诚信、协作履行、绿色原则
- 是否符合免责情形
- 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侵权责任
- 法律依据: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承担方式
- 物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人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不适用
- 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
- 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举证)
-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一般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常见情形:学校、医院、高空抛物、危险物、动物园、堆放物品倒塌、林木折断、地下施工
- 无过错侵权责任的认定
- 一般规定: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常见情形:小孩、宠物、污染、产品缺陷、高空、高压电、地下挖掘、告诉运输、建筑物倒塌、机动车与其他的事故、用人单位、个人劳务的雇主
- 意义
-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 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 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权力行使有界限
- 权利的含义: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 行使权力的要求
-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名誉权
- 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为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
- 侵权
- 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同样构成侵权。例如,转发谣言至社交媒体。
- 知识产权 (以下两种情况也需要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 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 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 报道新闻
- 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 法定许可使用:除非事先声明不需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支付使用费
- 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 教科书
- 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 相邻关系
- 实质: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 主要类型: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有害物质排放
- 客体: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与相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 意义: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 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 原则: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法理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 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 常见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主观题模板
- 是否侵权 侵什么权
- 是否免责
- 判断特殊侵权责任
- 如何承担
- 具体赔偿分析
- 行使权力应注意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亲子关系
- 亲子义务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抚养义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教育义务: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 监护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权责匹配: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 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亲子关系的存续
- 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同等地,成年子女对父母仍有赡养的义务。
- 父母无监护能力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代为承担。
- 当且仅当子女在成年前有新的父母时,双方的义务才解除。
- 解除亲子关系书法律上无效。
- 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成年意定监护
- 目的: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 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 意义
-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
- 缺陷: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也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继承
- 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 意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 流程
- 认定(析产):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 继承权认定: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 债务继承
-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 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 遗嘱类型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 公证遗嘱
- 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口头医嘱:须危急时刻立下。救回后失效
- 代书遗嘱
- 录音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口头医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 继承权的丧失 ( 3 - 5 项中悔改并被宽恕或事后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遗弃虐待
-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
- 强迫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
继承权认定 (按生效顺序)
- 遗赠扶养协议
-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 遗赠抚养协议属于遗嘱,但优于其他遗嘱类型。
- 遗嘱
-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 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 法定继承
- 条件:无有效遗嘱
-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一顺序
- 配偶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或孙子孙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丧偶的孝顺儿媳/女婿
- 第二顺序
- 兄弟姐妹。或侄子侄女。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份额分配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结婚
- 定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 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态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条件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符合一夫一妻制。
-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双方不同代的按远的计算。
血亲计算方式:
- 直系血亲:自己为一代,每跨一代加一代
- 旁系血亲:溯至同源血亲为一代,每跨越一代加一代
快算法:从各自向上数到同源血亲,跨越 n 代就是 n+1 代,按远的计算
无效婚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是否无效。无时间限制。
- 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 任何一方重婚
- 双方为近亲
可撤销婚姻:受胁迫行为结束、恢复人身自由、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可向法院提出撤销。超出一年后不可撤销。
- 因胁迫结婚的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 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
同居关系
- 同居关系意味着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注意
已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
程序
- 申请:共同到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 审查
- 登记: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离婚
- 原因: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 离婚受限制的情形
- 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双方均为军人的,正常办理离婚手续。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 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领结婚证的,按撤销离婚登记处理。
- 生效期: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 裁判离婚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无需进行调节的情形:一方失踪的;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家暴、虐待、遗弃的;涉赌、涉毒的;分居满三年的;确认感情破裂的
- 生效期:收到裁判书开始15天后,无上诉自动生效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 探望子女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夫妻地位平等
- 夫妻关系
- 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结婚后,除了两情相悦,男女双方还要遵守法律规定。
-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 人身关系:人格独立
- 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 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 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 意义: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 财产关系
- 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方的个人财产
-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日常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而推脱责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应当进行补偿。
- 夫妻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经营个人财产的收益,如:出租婚前房产所获得的收益
- 投资个人财产的收益
- 婚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婚前财产
-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储蓄利息、国债利益)
- 个人财产受影响而获得的补偿(拆迁款)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财产归属的约定: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均可约定或变更;可以约定条件和期限
-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劳动法
- 法理依据
-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
- 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
不包含个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 - 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除文艺、体育单位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原则
- 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劳动法体现了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 劳动法也体现了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国家对女职工和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
- 法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意义: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 可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 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 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 平等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 诚实信用,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恪守信用。
- 生效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 无效情形: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 履行
-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形式:货币
- 类型: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要求: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 法理依据: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 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年假(福利性 可协商免除):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一般要求:1年5天,10年10天,20年15天
- 加班工资:平时每天加班时长须不长于3小时,应给付1.5倍工资;周六日应给付2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应给付3倍工资
-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 原因: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理应得到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关心和保护。
- 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 原因: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会出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可能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 要求: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这就是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对少数单位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 劳动者享有就业自由。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 劳动者有义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维权
-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必备)和诉讼
- 投诉
- 限制:与工资、薪酬、经济补偿相关的
- 部门:劳动行政部门
投诉 | 申诉 | |
---|---|---|
部门 | 劳动行政部门 | 上级法院 |
法律术语 | / | 申请再审 |
和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妨先试试“有话好好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
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调解
- 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非强制),当事人应当履行。 - 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 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仲裁
- 仲裁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人社局)
- 前提: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 时间限制: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 特点: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 前置性: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数额小)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简单),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劳动者可以继续起诉到一审,用人单位不可以继续起诉到一审,而只能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注意
区分(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
诉讼
- 限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限制: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创业
- 自主创业的步骤:选主体、备文件、登记领照、公示、管理创业风险
- 市场主体形式
- 组织结构简单、出资人负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组织结构严格、出资人负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不超过5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不少于2)
- 必备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组织机构等
- 登记领照: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公示: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 电子商务:登记、持续公示、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终止业务提前30日公示
- 风险管理: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不正当竞争
- 法理依据: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
- 混淆: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
主要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意义: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 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其他: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不当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谎称有奖或内定中奖的;奖品超过五万元的。
保护消费者
- 必要性: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 意义:这不仅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 法律保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都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利
- 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表现:对可能的危险进行说明警示;缺陷产品召回 - 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表现:真实全面宣传;真实全面回应问题;明码标价 - 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表现: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品种和方式;有权进行比较
- 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 消费者维权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介入调解、仲裁、诉讼
依法纳税
- 主体:个人和企业
- 地位、性质: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 意义: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 税种
增值税
- 含义: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 对象: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 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 税率:9% 或 13%
- “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废止
企业所得税
- 含义: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 适用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税率:25%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均属于非法人组织,收取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含义: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 居民个人: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 起征点:5000元
-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养老、病、学、贷、租、婴幼儿
- 综合征收或分项计算:可自行选择少的一种
- 改革:由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 免征个税的收入: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法定孳息;国家津贴;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等
- 税率:阶梯式
金额 税率 (0,5k] 免征个人所得税 (5k,36k] 3% (36k,144k] 10% (144k,300k] 20% (300k,420k] 25% (420k,660k] 30% (660k,960k] 35% (960k,+∞) 45%
农业税于2006年废止;环境保护税于2016年设立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调解
- 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事纠纷或轻度刑事纠纷)、仲裁调解、诉讼调解
- 优点:适用范围广泛、介入主体多元、程序灵活简单、当事人参与积极、自主表达充分
- 缺点:强制力弱
- 诉讼外调解
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机构分别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如派出所)和仲裁机构。 - 诉讼调解
- 机构:人民法院
- 目的:达成调解协议
- 结果: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
法律约束力 强于 强制执行效力
- 人民调解
- 地位:应用最广泛
- 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 原则: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 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 效力: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进行司法确认的,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作用: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
仲裁
- 地位: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 形式:广义的仲裁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
商事仲裁
- 适用
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权);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或裁或审性
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 协议性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有效仲裁协议应载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信息。 - 私密性
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 - 一裁终局
无法上诉或申请再次仲裁。可申请撤销(当事人举证有问题)。 - 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
- 辨析: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不绝对终局;可不订立仲裁协议;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维权
诉讼
- 含义: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 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 要求:诉讼解决纠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 依据: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是诉讼法。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为程序法。程序法用于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实体法: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刑法、劳动法等
- 特点
- 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 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 优点:强制力强、最后途径、稳定、有效、充分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证、具有执行力
- 缺点:程序繁杂、耗时耗力、保密性弱、恶化关系
- 类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 对象: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 主体: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
- 举证责任:原告或倒置责任人
行政诉讼
- 对象: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 主体: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举证责任:行政机关
刑事诉讼
- 对象: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并附带解决的关于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 - 主体: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自诉范围:不告不理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少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轻微侵犯知识产权)
- 举证责任:原告或倒置责任人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诉讼权利
- 重要性: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 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 辩护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 实体权利:人所“固有”的权利
- 程序权利:法律赋予的程序相关的权利,如起诉权、上诉权、委托权、回避权等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含义: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诉讼。
- 意义: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 主体: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包括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人员)
不包括诉讼代理人和证人 - 事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接受请客送礼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延期审理案件
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 两审终审: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 上诉自由: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 期限: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 15 日和 10 日
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 10 日和 5 日 - 常见的二审结果:依法改判;驳回上诉或驳回仲裁;维持原判
- 例外:由最高法进行一审的诉讼为终局审判,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在一审、二审程序外还需要死刑复核程序。
抗诉:检察院驳回判决,要求重申的行为
决定 裁定 判决 目的 指挥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 解决纠纷 形式 口头或书面 仅书面 时间 在任何阶段 仅审理的最后阶段 备注 包含终止强制执行等
法律援助
- 必要性
在生活中,一些公民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 内容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仅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 含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 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 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残疾或死刑)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或代理。
- 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 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注意
法律援助 ≠ 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须缴纳诉讼费
诉讼程序
- 人民法院
- 等级: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法;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
- 意义: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 管辖关系
- 上下级间为级别管辖
- 同级间为地域管辖
- 起诉
- 地位
起诉,俗称“告状”,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 不告不理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 含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 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管辖权的认定
- 民事纠纷:被告所在地;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 行政纠纷:案涉机关所在地
- 刑事纠纷:犯罪实施地;特殊地,省部级干部的职务犯罪,实行异地管辖。
- 地位
- 立案
-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 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
- 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 原告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人,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应诉(非必备程序)
-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到庭情况
- 原告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同时,被告到庭可以反诉,可缺席判决。
- 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和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的被告,经两次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开庭审理
- 内容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 地位
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 阶段
- 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 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诉。证人出庭作证。 开庭审理的重心
- 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
- 休庭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
- 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 刑事公诉案件
- 刑事公诉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等)、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 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庭调查的顺序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讯问被告人,被害人等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向被害人发问;出示、辨认证据;调取新证据;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内容
- 上诉
- 内容:一审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 地位: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 审判监督程序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当事人申请再审
- 上级法院发现程序性错误,发回原法院进行再审
证据
- 作用
-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 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
- 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 地位: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 特点: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 类型
- 民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 行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刑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书证:例如商标
- 书信中,书信本身、笔迹、指纹等属于物证,书信内容属于书证
- 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任何证据均属于电子数据
- 收集与保存证据
- 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 例如,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等等。
- 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举证
- 民事诉讼
-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其中否定主张无需举证。
- 举证责任倒置: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
情形:污染;高空抛物;堆放物倒塌;建筑物脱落;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
- 行政诉讼
- 举证责任
-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行为合法
- 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权利受到侵害
- 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 目的:公正
- 举证责任
- 刑事诉讼
- 举证责任
-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 举证责任
- 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 原因
- 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 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